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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本预案旨在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原则 制定本预案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快速反应、依法规范、依靠科技的总原则。 在国务院的统一指导下,在天津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市民群众,提高科学决策、科学指挥的能力,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系统。 依法建立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依法实施。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装备,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天津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1.4 分类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发生过程、性质分为以下四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 1.5 应急预案体系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区(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作为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市应急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委员会由有关市领导、天津市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及相关委办局负责同志组成。 2.2 办事机构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与市政府总值班室合署办公,加挂天津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中心)。 2.3 工作机构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类别和级别,由有关部门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负责现场指挥。 2.4 区(县)机构 各区(县)人民政府(含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设立区(县)应急委员会及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工作。 2.5 专家组 市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分别组成技术专家组和法律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6 应急联动 市应急指挥中心接受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落实统一部署,及时报送信息。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通过市应急指挥中心与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建立联动机制。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需要部队支援时,由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后,调动有关部队支援救灾。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会同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市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 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一般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1.3预警发布 市应急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信息报告 各专项指挥部、各部门、单位要有针对性地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充分发挥部门特点和职能优势,广辟信息渠道,利用各种手段获取信息,并通过有线、无线、网络等信息传输手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3.3 应急响应 3.3.1 分级响应 基本响应 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的区(县)和市、区所属各相关委办局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由各部门领导同志参加的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通信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开展前期处置行动。 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应急指挥部、各相关委办局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市应急指挥中心应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由市委、市政府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扩大应急 预计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如事态进一步扩大,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部队参与处置工作。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天津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市应急委员会应将情况立即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接受统一领导。 3.3.2 紧急状态 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立即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3.3.3 新闻报道 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精神,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市应急委员会设立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3.3.4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结束,经市应急委员会同意后,统一向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命令,宣布停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状态结束后,立即向社会公布。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各级政府要广泛发动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抢险救灾的宣传工作,介绍、推广抢险救灾和自救互救的经验。 3.4.2 调查与评估 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由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处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造成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应急委员会。 3.4.3 恢复与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3.4.4 社会救助 建立完善的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制度,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充分利用红十字会、慈善协会、减灾协会等社会群众团体建立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基金,宣传、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救灾资金。要加强与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捐款捐物。 全市捐赠的突发公共事件救灾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经市应急委员会批准由市、区(县)民政局统一组织实施。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医疗救护、地震救援、海上搜救、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和民航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动员和发挥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加强以社区为单位的社会公众应急能力的建设,发挥广大群众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主体作用。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和民兵,按照有关规定,应积极加入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4.2 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市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4.3 物资保障 市发改委负责天津市应急物资储备综合管理。根据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提出的物资需求计划,制定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存和调拨方案及紧急配送体系,确保抢险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要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由市应急委员会统一调拨。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根据各类救灾物资的使用情况和保存期限,要及时进行补充与更新。 4.4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区(县)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区(县)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处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装备保障 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各相关单位应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器材等,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4.6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救助和卫生防疫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救助和防疫工作。同时,组成卫生执法监督人员队伍,依法进行防疫检查。指定急救机构(包括市、区、县急救机构和医院内急救机构)、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后备医院及职业病防治机构,针对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不同的医疗机构承担应急工作。 4.7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委要组织交通、铁路、民航、港口等有关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4.8 治安保障 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4.9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和程度,各区(县)政府要及时动员征用人防工事、公园、露天体育场所、广场、绿地等公共设施和场所,用于受灾群众的紧急避难。 4.10 信息保障 市应急指挥中心会同市信息化办,将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单位,各区(县)现有的网络传输、软件、数据库等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建立快速、安全、保密性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信息平台。 4.11 通信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天津市通信公司、天津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通天津分公司、中国电信天津分公司、中国铁通天津分公司、中国卫通天津分公司等)制定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必要时可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通信畅通。 4.12 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3 社会动员 各相关部门要经常向群众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和灾害防救技能。出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抗灾减灾工作。 4.14 技术保障 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的重要作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与技术,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科学研究,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提高我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与培训 5.1.1 公众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和技能。向广大市民公布应急预案及报警电话。 大、中、小学普遍开展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教育,制定学校关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教育规划,定期安排专家进行专题讲座。 5.1.2 培训 积极开展针对各类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技能培训,各区(县)、各部门有计划地为市民提供突发公共事件自救互救技能培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要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各单位举办的领导干部、管理干部培训班,要开设相应的课程,确定考核标准,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及施救组织技能及防护意识。 5.2 预案演练 应急指挥中心或专业部门、区县要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预案演练,检验我市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演练结束后及时对演练进行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相应的应急预案。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与表彰和奖励,对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 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实施。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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